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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館之友

會章

 

一、
宗旨及目標
  饒宗頤學術館之友(下稱「本會」)為註冊社團,目標是扶持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下稱「學術館」),參與及推動學術館之活動,為學術館之建設及發展提供意見及建議,籌集資金。以及為了上述目的而進行的其他所有合法事宜。
       
二、
本會成員
  任何人士不分國籍、年齡、性別及宗教信仰,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獲一位會長或聯席主席提名,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長、副會長、會董或會員(下稱「成員」)。在本章程內,「成員」即「會員」。
 
1.
成員入會費
    i/ 會長:五十萬元(港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下同);
    ii/ 副會長:三十萬元;
    iii/ 會董:十萬元;
    iv/ 會員:五萬元;
    入會後,捐款累計達上述款額者,可晉升到適當的會籍
入會費一經繳付,概不退還。
 
2.
成員權利及義務
    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議決之事項,繳納入會費。
 
3.
成員在以下情況將喪失其會籍資格
    i/ 自行以書面通知退會者,於理事會接獲通知後七天生效;或
    ii/ 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資格者。
       
三、
名譽成員
  1. 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出任本會之名譽成員: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名譽會員。此等名譽成員不需要繳納入會費。
  2. 名譽成員在以下情況將喪失其會籍資格
    i/ 自行以書面通知退會者,於理事會接獲通知後七天生效;或
    ii/ 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資格者。
       
四、
組織
  1. 理事會是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審批成員及名譽成員入會申請,亦負責本會內部管理及對外事務。
  2. 理事會設立聯席主席三名,由創會會長陳偉南先生、孫少文先生及饒宗頤學術館館長出任。另外設立聯絡主任、學術主任、財務主任及秘書長若干名,均為義務職,人數不限,由理事會委任,任期兩年,可連任。
  3. 饒宗頤教授之女兒、女婿及外孫女(饒清綺、饒清芬、鄧偉雄、張圓瑛)或其委任之代表人,自動成為理事會之當然理事。
  4. 理事會聘請義務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協助管理會務。
  5. 任何兩位聯席主席可委任非會員人士為各部主任或秘書長,協助處理會務。
       
五、
會議
  1. 會員大會:
    i/ 每年舉行一次,但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不少於成員人數百分之三十的成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於開會前二十一天書面通知會員,列出地點、時間及決議事項,最低法定人數為八名親自出席之會員或其正式委任之代表(proxy)。
    ii/ 未能出席之會員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投票(proxy)。理事會可規定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以某種特定形式交付,並可不時因應不同目的,指明不同形式的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任何一位聯席主席可為會員大會主席,若三位聯席主席均缺席,可由其中一位聯席主席以書面委任其他理事為會議主席。
    iii/ 會員可透過電話、視像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方式參與會員大會,而前述舉行會員大會的方式及形式等均由理事會決定。以此方式參與會員大會的會員均被視為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任何會議可按理事會決定採取的科技方式在多於一個地點舉行。除理事會另有規定外,會議主席所在地將被視為會議舉行地點。
    iv/ 由不少於十二名有投票權的會員、或理事會所決定的其他人數(但不可少於八人)簽署的書面決議(並附錄或附於載有本會會議紀要紀錄簿上),與在正式召開的會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同樣合法和有效,惟該書面決議案的通知需給予本會每名會員。任何此類決議,可包含在一份文件、或為一名或多名會員簽署而準備及/或派發多份副本上。就本章程而言,由會員發出的傳真或具有會員簽名掃描檔的電子郵件、或通過經理事會指定之電子通訊應用程式發送而具有會員簽名掃描檔的文件到理事會所指定及認可的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電子通訊軟件帳戶,均視作為該名會員簽署的文件一樣。
  2. 理事會會議:
    i/ 定期三個月一次,於每季第一個月的第二個星期二中午舉行(或其他理事會決定的時間),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或其正式委任之代表(proxy)。
    ii/ 未能出席之理事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投票(proxy)。理事會可規定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以某種特定形式交付,並可不時因應不同目的,指明不同形式的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該名委任代表需為理事會批准接受的本會會員或其他理事。有關會議地點及議程由聯席主席商議決定,可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iii/ 理事可透過電話、視像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方式參與理事會會議。以此方式參與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均被視為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任何會議可按理事會決定採取的科技方式在多於一個地點舉行。除理事會另有規定外,會議主席所在地將被視為會議舉行地點。
    iv/ 一份由不少於十名理事、或理事會所決定的其他人數(但不可少於三人)簽署的書面決議,其有效性及效力與由正式召開和舉行的理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無異。惟該書面決議的通知需給予本會每名理事。任何此類決議,可包含在一份文件、或為一名或多名理事簽署而準備及/或派發多份副本上。就本章程而言,由理事所發出具有理事簽名掃描檔的電子郵件、或具有理事簽名的傳真,均視作為該名理事簽署的文件一樣。
  3. 特別理事會會議:其中一位聯席主席獲三位理事會成員同意,可隨時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
  4. 其中一位聯席主席為理事會會議及特別會員大會之主席,若三位聯席主席均缺席,可由其中一位聯席主席以書面委任其他理事署理會議主席。
  5. 投票議決,以簡單多數制為通過準則。在正反相同票數的情況下,主席可投決定票。
       
六、
財務守則
  1. 會計年度定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
  2. 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須符合本會的宗旨及目標。
  3.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
  4. 銀行戶口或支票之簽章,須由三名聯席主席中任何一位,及當然理事中任何一位,合共二人簽署方有效。
  5. 支出費用超過港幣一萬元,須由理事會其中一位聯席主席批准,經理事會通過或追認。
  6. 理事會可據實際情況調整入會費,已入會者不需追加。
  7. 一切收支必須有正確賬冊記錄,存於本會辦事處或理事會認可之合適場所,每個會計年度交本會義務核數師審核。成員有權提出查閱賬目。
       
七、
附則
  1. 本會印章由理事會其中一位秘書長保管,經理事會聯席主席中任何一位授權方可加蓋於有關文件。
  2. 其他細節得按理事會規定之模式加入。
  3. 本章程解釋權在理事會。
  4.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理事會得建議修改,得會員大會通過後,同時提交社團事務主任備案。
  5. i/ 秘書處根據成員在本會所記錄的通訊地址,郵寄出後四十八小時即為有效通知,亦可以電郵送交該成員在本會登記的電郵地址或發送予由會員所提供並得理事會認可的電子通訊應用程式。若本會向任何成員發出的通知是以電郵或前述會員所提供的電子通訊應用程式發出,則通知發出當天,通告送達之手續即當作完成。
  ii/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由本會秘書處簽署一份證明書,證明已以本條所定方式將有關通知送達成員,即已視為完成該通知送達不可推翻的證據。
  6. 本會發予各會員及各理事之書面通知及傳閱文件、審核的決議案及其內容均可以理事會所決定的電子方式送遞。
  7.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理事會決議後,再提會員大會,獲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惟不少於全體成員的一半投票通過。缺席成員可委任其他成員代其投票(proxy)。通過後,須知會社團事務主任。
  8. 在本會解散時,本會所剩財產,在扣除所有費用後仍有剩餘財產,該等財產不得支付或分配給本會成員,而須全部贈予或轉交給饒宗頤學術館之友有限公司 FRIENDS OF JAO TSUNG-I PETITE ECOLE LIMITED。
  9. 本章程於通過之日起生效。
       
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