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館之友
會章
一、 |
宗旨及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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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宗頤學術館之友(下稱「本會」)為註冊社團,目標是扶持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下稱「學術館」),參與及推動學術館之活動,為學術館之建設及發展提供意見及建議,籌集資金。以及為了上述目的而進行的其他所有合法事宜。 | |||
二、 |
本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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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不分國籍、年齡、性別及宗教信仰,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獲一位會長或聯席主席提名,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長、副會長、會董或會員(下稱「成員」)。在本章程內,「會員大會」即成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即特別成員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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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 員入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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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會長:五十萬元(港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下同); | ||
ii/ | 副會長:三十萬元; | ||
iii/ | 會董:十萬元; | ||
iv/ | 會員:五萬元; | ||
入會後,捐款累計達上述款額者,可晉升到適當的會籍 入會費一經繳付,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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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員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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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議決之事項,繳納入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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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員在以下情況將喪失其會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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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自行以書面通知退會者,於理事會接獲通知後七天生效;或 | ||
ii/ | 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資格者。 | ||
三、 |
名譽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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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出任本會之名譽成員: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名譽會員。此等名譽成員不需要繳納入會費。 | ||
2. | 名譽成員在以下情況將喪失其會籍資格 | ||
i/ | 自行以書面通知退會者,於理事會接獲通知後七天生效;或 | ||
ii/ | 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資格者。 | ||
四、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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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事會是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審批成員及名譽成員入會申請,亦負責本會內部管理及對外事務。 | ||
2. | 理事會設立聯席主席三名,由創會會長陳偉南先生、孫少文先生及饒宗頤學術館館長出任。另外設立聯絡主任、學術主任、財務主任及秘書長若干名,均為義務職,人數不限,由理事會委任,任期兩年,可連任。 | ||
3. | 饒宗頤教授之女兒及女婿(饒清綺、饒清芬、鄧偉雄)或其委任之代表人,自動成為理事會之當然理事。 | ||
4. | 理事會聘請義務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協助管理會務。 | ||
5. | 任何兩位聯席主席可委任非會員人士為各部主任或秘書長,協助處理會務。 | ||
五、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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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不少於成員人數百分之三十的成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於開會前二十一天書面通知會員,列出地點、時間及決議事項,最低法定人數為八名親自出席之會員或其正式委任之代表(proxy)。未能出席之會員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投票(proxy)。理事會可規定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以某特定形式交付,並可不時因應不同目的,指明不同形式的委任代表出席通知書。任何一位聯席主席可為大會主席,若三位聯席主席均缺席,可由其中一位聯席主席以書面委任其他理事為會議主席。。任何一位聯席主席可為大會主席,若三位聯席主席均缺席,可由其中一位聯席主席以書面委任其他理事為會議主席。 | ||
2. | 理事會會議:定期三個月一次,於每季第一個月的第二個星期二中午舉行,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有關會議地點及議程由聯席主席商議決定,可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 ||
3. | 特別理事會會議:其中一位聯席主席獲三位理事會成員同意,可隨時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 | ||
4. | 其中一位聯席主席為理事會會議及特別會員大會之主席,若三位聯席主席均缺席,可由其中一位聯席主席以書面委任其他理事署理會議主席。 | ||
5. | 投票議決,以簡單多數制為通過準則。在正反相同票數的情況下,主席可投決定票。 | ||
六、 |
財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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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計年度定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 | ||
2. | 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須符合本會的宗旨及目標。 | ||
3. |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 | ||
4. | 銀行戶口或支票之簽章,須由三名聯席主席中任何一位,及當然理事中任何一位,合共二人簽署方有效。 | ||
5. | 支出費用超過港幣一萬元,須由理事會其中一位聯席主席批准,經理事會通過或追認。 | ||
6. | 理事會可據實際情況調整入會費,已入會者不需追加。 | ||
7. | 一切收支必須有正確賬冊記錄,存於本會辦事處或理事會認可之合適場所,每個會計年度交本會義務核數師審核。成員有權提出查閱賬目。 | ||
七、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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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印章由理事會其中一位秘書長保管,經理事會聯席主席中任何一位授權方可加蓋於有關文件。 | ||
2. | 其他細節得按理事會規定之模式加入。 | ||
3. | 本章程解釋權在理事會。 | ||
4. |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理事會得建議修改,得會員大會通過後,同時提交社團事務主任備案。 | ||
5. | 秘書處根據成員在本會所記錄的通訊地址,寄出後四十八小時即為有效通知。 | ||
6. |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理事會決議後,再提會員大會,獲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惟不少於全體成員的一半投票通過。缺席成員可委任其他成員代其投票(proxy)。通過後,須知會社團事務主任。 | ||
7. | 在本會解散時,本會所剩財產,在扣除所有費用後仍有剩餘財產,該等財產不得支付或分配給本會成員,而須全部贈予或轉交給饒宗頤學術館之友有限公司 FRIENDS OF JAO TSUNG-I PETITE ECOLE LIMITED。 | ||
8. | 本章程於通過之日起生效。 | ||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通過修訂。 |